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招标人开标后取消招标项目是否违规?

发布时间:2015-05-13 16:2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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唐广庆:教授级高级工程师,原水利电力部水电建设局副总工程师,中国招标投标协会专家。

在项目开标后有时会出现开标人取消招标项目的情况,这是不是违规呢?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,今天就一起来看下唐广庆教授是对相关问题是如何答疑解惑的。

 

唐广庆

七部委30号令《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》第七十二条规定:“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、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的,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、招标文件的费用,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。给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造成损失的,应当赔偿损失。”依据上述规定个人认为:

1.开标前终止招标(即取消招标项目)的,应退还购买文件费和有关人员的差旅费,以及部分编制投标文件费;

2.开标至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终止招标的,除退还购买文件费和有关人员的差旅费,以及编制投标文件费外,还应退还投标保证金和同期银行存款利息;

3.发出中标通知书或签订合同后终止招标的,应承担违法(民事赔偿责任)和违约责任。由此给中标人或承包人造成的所有损失(包括合同利润损失),应给与赔偿。如果由于不可抗力(自然灾害等)造成终止招标,仅赔偿经济损失,不包括利润损失。

 

唐广庆

EPCEngineering Procurement and Construction)指由承包商进行全部设计、采购和施工,从而提供一个完备的实施项目,把钥匙交给业主后开门运行。这样的总承包合同管理模式业主介入很少,在国际上甚至都无监理工程师进行监督和管理。与其相对应的还有施工合同管理模式,一级设计和施工总承包合同管理模式。这些合同管理模式都有标准的合同条件。

以上可以看出EPC总承包合同管理模式与《招标投标法》无冲突,也就是说按《招标投标法》招标选择有能力、实力和有经验的承包人。在招标期间EPC总承包合同条件作为投标人的报价条件,以及在合同实施时约束合同双方的行为准则。

结论:EPC总承包管理模式与《招标投标法》无冲突。

 

唐广庆

咨询项目属于《招标投标法》中的服务类项目,因此只要达到单位合同的估算价50W以上,就是必须依法公开招标的项目。如果低于上述数字就不是必须招标的项目,也因此可以直接委托其子公司咨询该项目;如果是必须招标的项目,其子公司(具有独立法人)是不能直接被委托的。

文章来源:《招标采购管理》杂志

关键词:招标,开标,取消,项目,是否,违规,唐广庆,教授级,高级工程